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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要考虑常人的感受
时间:2016/9/12 10:52:07

司法判决要考虑常人的感受


  其实,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固然存在,但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激烈。西汉时,董仲书“春秋决狱”就是以道德入法的典型,然而,直到今天,有人叫好,有人批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在立法层面,就是那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可以制定为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层面,就是那些在道德上的行为在法律处理上应当从重或者从轻。“春秋决狱”如果以道德代替法律,就是司法者代替立法者,为现代法治所不容;如果仅仅是在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引用儒家经典来帮助断案,则无可厚非。

  为病重的妻子抢钱的案件,涉及道德在司法层面的认定问题。道德在司法层面的是否恰当,必须考虑到,判决考虑了道德因素,有无超出法律的规定,有无超出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次,考虑到这样的道德因素融入判决之中,是否符合普通人的感受。前者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衡量我们行为的准则,道德因素*不能成为法外判决的理由,否则就破坏了人们的预期;后者则是因为,司法判决要与普通人的感受相符合,司法不能僵硬地脱离生活,让普通人觉得判决有悖于常理,而无法接受。

  郎计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实还是在法律的幅度内,因为按照他的抢夺金额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三年以上”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可以判决三年,这没有逾越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他的犯罪动机和悔罪表现,以及考虑到郎计红是一家人的经济支柱,对他在法律范围内处*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也是可以为普通人所接受的。

  司法者进行判决时,必须考虑常人的感受,让自己的判决能让社会接受,从而使得司法与社会接轨,得到民众的拥护,这也是所谓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体现。

  超越法律范围的判决,是一个违法的判决,而一个不考虑道德和普通人感受的判决,则是一个不符合情理的判决,如何在两者中保持一种平衡,则是司法艺术之所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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