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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时间:2016/7/18 14:46:33

 

 20149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

这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确认了四位失独老人对其各自子女经过人工匹配取得,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确认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上的管理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因而确认四位失独老人对争议的人体胚胎享有民事权利,保存该人体胚胎的医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利,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正当的权利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以及二审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关于血缘传承的身份利益主张,否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范的强制效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至于当事人对于体外胚胎享有的权利究竟是继承权还是监管权、处置权,理论上存在争议,还需认真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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