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案件点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点评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
中路486号1单元3楼
 0833-2432838 2419818
 13981348583
 15884377888
 18990691221
 13541956868
少年河道溺亡,父母起诉管理方二审败诉 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成判案关键
时间:2016/9/12 10:45:26

“你们如何下河游泳的?”“我们翻越了河边的栏杆。”“小朱会不会游泳?”“不会。”“不会为什么要下水?”“因为河道里的水看起来不太深。”

这是一份成都市机投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也还原出了成都清水河公园旁发生的一起溺亡事件的部分事实。

近日,围绕该溺亡事件引发的官司在成都中院二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道属于非经营性公共场所,被告河道管理部门没有明显的管理失职,不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案情回放

10岁男孩翻栏杆戏水溺亡

今年3月,成都中院受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件起因要从去年5月说起。2015年5月23日,虽然是一个周六,但朱闯、邹丽夫妇仍然在上班,他们不知道他们10岁的小儿子朱军正一步步走向死亡。

当时成都天气已经开始有些炎热,由于父母不在家,朱军便跟着哥哥朱兵,邀约了同学付鹏、李辉、蒋维、武艺等人到清水河公园旁清水河堤上烤红薯。玩了一阵子后,一行人发现河中水不深,河道里裸露着沙石,便决定一起翻越栏杆进入清水河河道内玩水。刚开始,由于朱军不会游泳,就只在浅水处玩。后来,朱军看到深水区岸上站着两个小孩,想叫他们一起玩,于是便向深水区走去。不料,朱军脚底一滑,消失在深水区里,找到时已停止了呼吸。

溺水案发生后,伤心欲绝的朱闯、邹丽夫妇认为,作为河道管理部门的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下称“东风渠管理处”)对儿子的死负有责任,遂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定

河道管理方担责20%

朱闯、邹丽认为:“清水河是东风渠管理处管辖范围,他们在河道沿岸及周边没有设置警示标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朱闯、邹丽提出,要求东风渠管理处赔偿各类损失5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东风渠管理处回应说:“东风渠管理处是公益性质的水利事业单位,《水法》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我们的职责范围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预防河道内溺亡事故发生不属于法定职责。”

东风渠管理处副处长叶生进介绍说,东风渠灌区内现有干渠16条,其中大量都是像清水河一样的天然河道,由于良好的水质和优美的环境,近年来,渐渐成为了不少市民免费的天然泳池。“为了尽到必要的社会责任,每年东风渠管理处在设置警示标志、开展涉水安全宣传、加强沿岸巡逻方面都有大量的投入,但东风渠干渠816公里,我们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岸边巡逻、劝阻,我们已经尽到了应尽职责。”叶生进说。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段由东风渠管理处负责其日常管理。该河段虽是自然形成的河流,但地处成都主城区三环路内侧,毗邻居住区、开放性公园和农家乐,属人群较密集、人流量较大的地段;此外,事发河段为开放性河道,其两侧虽有农家乐和“水映长岛”小区设置的简易护栏,但并不禁止公众在河道内通行或玩耍,所以事发河段符合公共场所“有特定单位或人员实施管理职责”“地处人口稠密区”“对公众开放”的特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东风渠管理处对于事发河段负有预防河道内溺亡事故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认为。

*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宣判,朱闯、邹丽夫妇作为小朱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却疏于履职,导致小朱脱离监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东风渠管理处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负有次要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二审改判

河道戏水溺亡自负责任

一审结束后,东风渠管理处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采访中,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河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年来,各地法院多有受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清水河河段属于自然形成河道,不是条例中规定的经营性公共场所,而是属于非经营性公共场所。

同时,成都中院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发时河道南面沿河一带设置有栏杆及警示标语,东风渠管理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其职责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终,成都中院支持东风渠管理处的上诉请求,认为小朱自身过错及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疏于履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驳回了朱闯、邹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告一段落,但东风渠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心情依旧沉重。“今年夏天以来在东风渠内野泳戏水造成的伤亡人数创近年来同期*高。”叶生进再次呼吁,东风渠不是适合游泳和戏水的地方。首先,东风渠是从都江堰直接引的水,水温较低,容易让人抽筋。其次,渠内水流流速较快,岸壁比较陡也比较光滑,一旦溺水很难上岸,救援也比较困难。所以,无论从个人安全角度,还是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层面衡量,都不该在东风渠游泳。

律师说法

管理方若未尽必要责任也应担责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河道与水库、游泳馆等水域不同,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但河道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河道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四川省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安明表示:这要视情况而定。首先,应当明确河道管理部门责任与加害者责任不同,也不能适用法律上关于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有关规定;其次,河道虽不是经营性公共场所,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公众对河道在一定范围内的利用和通行,譬如垂钓、取水灌溉等,因此河道管理部门对进入河道的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如果河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河道管理部门已在事发河道设置有栏杆及警示标语,履行了必要的社会责任,所以法院认定河道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同时,这一案件的宣判对野泳的人们也是一个警示,因为一旦发生溺亡事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这是*基础的法律关系,而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多时候是自担责任。”谢安明说。



 上一条              下一条
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http://www.rdlawyer.com.cn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486号1单元3楼电话:0833-24328380833-2419818
技术支持:大浪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