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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房人如何维权?
时间:2016/7/18 14:45:56

 

【案情摘要】2008129日,王x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49717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时间为20081117日前。实际履行中,该公司于2009916日电话通知王x接收房屋。后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事宜协商不成,王x遂于201133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474元。该公司则辩称:合同约定20081117日前交付房屋,该公司未能在此日期前交付,仲裁时效应从王x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即从20081118日起算。但王x在此日期开始后两年内未曾主张过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其于201133日提出仲裁请求的行为已过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到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涉案商品房所属楼盘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该公司应在“20081117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王x向该公司交齐了购房款。2009916日,涉案商品房所属楼盘竣工验收。同日,该公司向王x交付了涉案商品房。

【争议焦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支付王x逾期交房违约金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x依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该公司应当依照约定交付商品房。其直至2009916日才交付商品房,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不仅约定了交付期限即20081117日前,且约定该公司应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王x使用。虽然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但2009916日涉案商品房所属楼盘才竣工验收合格,故仲裁时效应自2009917日起算,至王x201133日申请仲裁,未过两年的仲裁时效,故该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王x逾期交房违约金40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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