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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当爹”的财产纠葛:请求房产遭驳回,不当得利得返还
时间:2017/2/20 10:53:24

      阿辉与小翠相识于桑拿中心,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关系。三个月后,小翠告诉阿辉自己怀有了他的身孕,要求阿辉为其购置住房一套。阿辉考虑到确实与小翠发生过关系,有了自己的小孩也正常,便相信了小翠,并认为既然是自己的孩子,为其购置一套房子抚养自己的孩子也是应该的,于是就给了小翠18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翠名下,剩余房屋贷款由小翠自行偿还。


       随着时间推移,阿辉看着渐渐长大的孩子越看越觉得不像自己,于是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小翠所生的“儿子”小聪并不是阿辉的生物学儿子,孩子的亲爹另有其人。




       此后,阿辉多次要求小翠返还购房款,但小翠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对此,阿辉认为自己因误信小翠,认为小翠所生的孩子是自己亲生的,才会为其支付购置房子首期款,现在亲子鉴定小孩不是自己的生物学儿子,故小翠取得的房屋首期款等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于是阿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争议的涉案房产原权属并不登记在阿辉名下,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小翠名下,该房屋并以小翠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房屋仍处于按揭贷款还贷期。结合阿辉就涉案房产按揭贷款偿还的陈述内容,应当认定小翠就该房屋的购买亦有出资。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的原则,应当认定涉案房产的产权人为小翠。


       后阿辉另案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判令小翠返还首期购房款以及相关的税费18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阿辉就本案诉请主张返还的首期购房款和相关税费,生效判决虽驳回了阿辉就争议涉案房产主张撤销赠与及返还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但已认定阿辉实际就涉案房产首期房款18万元的支付。小翠理应就上述款项即所得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法官释法

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阿辉的证据仅能证实他实际支付首期房款18万元,由于房产现登记在小翠名下,阿辉亦非权属人,该房以小翠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房屋也一直由小翠还贷,故应当认定小翠就该房屋的购买亦有出资。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的原则,应当认定涉案房产的产权人为小翠。


      关于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由于小翠在怀孕产子至亲子鉴定意见出具之前,一直告知并使阿辉误认小翠所生育的孩子与其有血缘关系。在此期间,阿辉在小翠故意隐瞒小孩真实身份情况的欺诈行为下,所作出的以帮扶小翠及小孩日常生活为目的的款项给付应当认定为非阿辉本人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小翠据此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任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物权与公示不可分离,公示是物权的基础,所以公示原则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通过登记,使第三人了解物权变动的信息,不仅能够使权利的变动形成一种公信力,使已经形成的权利变成一种干净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使第三人能够通过登记了解权利的状况以及权利是否存在负担,为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一种风险的警示。


      案件中,房屋登记在小翠名下即是一种公示,房屋的所有权在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例外的情况下应当是属于小翠所有,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阿辉提供给小翠的18万元房屋首期款,虽然用途是用于购买房屋,但从法律上来说仍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律范畴,并不会导致已登记在小翠名下房产的公示效力发生变动,阿辉也只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而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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